通过试验的判据,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规定。但是,其中b)项的第段替换为:太原电力控制柜若满足下列条件,则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通过了雷电冲击电压试验:a)非自恢复绝缘未发生破坏性放电;b)对每一个试验系列的15次冲击试验,破坏性放电应不超过两次,且最后五次冲击中破坏性放电应不超过一次。太原电力控制柜如果最后五次冲击试验中有次破坏性放电,则应施加附加的五次试验验证且不应出现击穿。只要整个试验过程中放电总次数不超过两次,可以重复增加五次试验。这会导致每系列试验的次数最多达到25次。
如果开关装置已经在安装条件更加严酷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进行了试验,则不需要进行这些试验。太原电力控制柜在判定何种附件可能影响到开关装置的性能时,应特别注意短路引起的机械力、电弧生成物的排出以及破坏性放电的可能性等。应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影响可以完全忽略。当多层结构的几层隔室不完全相同但又采用相同的开关装置时,太原电力控制柜则应按照相关标准的适当要求在每一层隔室重复下述试验/试验方式如果开关装置已经按照它们相关的标准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外壳内进行了短路性能试验,则不再需要进一步试验。
限压装置(如果有)应断开。作为状态检查的电压试验。电缆试验回路的试验,太原电力控制柜为了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运行时能够进行电缆的绝缘试验,应进行附加的工频耐受电压型式试验,以确认相关的隔离断口在另一侧仍然带电时耐受电缆试验电压的能力。试验电压值按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注:协议的试验电压值的选取应保证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隔离断口的一侧施加例如直流电缆试验电压另一侧仍然带电时,太原电力控制柜隔离断口之间最终的电压和隔离断口的额定工频试验电压间具有安全裕度。
短时耐受电流试验应进行额定相数的试验。电流互感器和脱扣装置应按正常运行条件装设。太原电力控制柜但脱扣器不得动作没有限流装置的设备可在任一方便的电压下试验;有限流装置的设备应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额定电压下试验。若在施加的电压下产生的峰值电流和热效应大于或等于额定电压下的值,也可用其他的试验电压。太原电力控制柜对于包含限流装置的设备,预期电流(峰值、有效值和持续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值。如果装有带自脱扣的断路器,其脱扣值应整定到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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